广东法院典型案例:租赁合同无效且未到期,承租人应赔偿免租期的部分占有使用费     DATE: 2024-12-03 07:00:12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陈虹伶 陈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一批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广东其中,法院费翁某诉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入选典型案例。典型到期法院通过该案的案例审判指出,租赁合同无效且未到期,租赁占承租人应赔偿免租期的合同部分占有使用费。

在该案中,无效出租人翁某与承租人王某签订的且未期房屋租赁合同有免租期条款。合同履行中,承租因承租人王某拖欠租金,赔偿出租人翁某诉请解除合同并补足免租期租金。免租经查明,部分该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广东因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院费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对合同无效各负50%过错。但双方设定免租期的真实意思,可以作为处理免租期租金收益损失的参考,故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剩余租赁期限比例计算免租期内的占有使用费,并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判决由承租人赔偿其50%给出租人。

法院指出,出租人给予承租人免租期的目的,在于按期取得整个租赁期内的全部收益,在该目的未能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予以适当赔偿。从承租人的角度,其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免租期内的占有利益,也应相应返还。本案确立的无效合同免租期条款处理规则,较好平衡了租赁双方的利益,避免不诚信的一方通过无效合同获取比有效合同更多的额外利益,树立了诚信守法的价值导向。

不动产租赁市场发展关乎国计民生。近年来,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为减少不动产租赁纠纷、保护民生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新收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79万余件,同比下降11.56%,审结案件1.68万余件,同比上升4.79%。